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億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
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
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
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第3項規
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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