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係成立於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之間,有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即非本件系爭租賃關係之「債權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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