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林晏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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