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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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7月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原為乙○○所收養,茲因養父乙○○已於民國93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已無繼續照顧養父之必要,且養父往生後之祭祀,聲請人仍會辦理,今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復本家姓氏並照顧生母,爰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書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雖有繼承養父之遺產約新臺幣10餘萬元之存款,惟已全數用來辦理養父喪葬等事宜,且本家生母己○○、胞姊戊○○、丁○○、丙○○均表明同意其終止收養,此經聲請人及戊○○到庭陳述綦詳(參本院113年9月10日訊問筆錄)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陳報同意狀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

  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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