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受通知者:
原告甲○○
乙○○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一)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理賠否,其金額為何。
(二)醫藥費用自負額為何(扣除健保給付)?
(三)有關身分、資力、學歷等資料,供本院審核精神慰撫金。
(四)汽車修理費用單據、估價單。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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