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軒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緝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軒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雖業於民國108年
7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然依前開說明,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部分,則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酒後駕駛、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附表
編號1、2號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等情,有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24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號所處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號所處之刑則逾有期徒刑6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頁),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2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參酌受刑人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9月14日晚間7時飲│107年9月14日晚間8時30│││酒後某時許│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年度案號│30號│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424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08年9月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424號│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2月26日│108年10月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號(已執行完畢)│36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