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佩芬 債務人 林順行林順利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順行即林順利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佩芬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李佩芬邀約案外人林順利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2月26日至98年12月26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9年07月1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案外人林順利於民國108年08月29日死亡,相對人林順行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利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李佩芬,連帶清償借款。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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