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請人 吳思賢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吳芬芬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芬芬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兩造及相對人上開最近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相對人尚有其他親屬,請由其中先推舉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適當人選,並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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