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82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930元;反訴訴訟標的為63,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為390,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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