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899號債權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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