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畯洋(原名劉彥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畯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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