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錦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伊雲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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