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