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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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原告 李錦龍 被告 陳吉田
莊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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