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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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1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債務人 鄭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貳拾柒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