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34號
聲請人 謝森文 即共立木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共立木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1,500元,及未提出願任清算人之同意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新聞紙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7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及補正上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