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債務人 蕭于傑蕭文瑞 代理人 林奎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薪資條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總清償金額180萬元,清償成數為40.3
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別無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投保紀錄(見消債更卷第46、47、66頁)。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95萬5,638元,扣除必要支出54萬5,048元後,餘額為141萬59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每月個人必要支出2萬1,598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及健保費1,708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消費性支出為1萬9,890元。上開支出雖略高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惟未超過臺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9,896元,考量債務人工作地點為臺北市,其日常消費若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衡量,未免過苛,故認債務人所陳報之上開支出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支出5,860元,參以債務人母親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21、24頁),債務人母親現年72歲,名下無財產,除不固定至一起生活設計工作室打掃清潔有收入每月7,000元外(見本院卷第123頁),無其他固定收入,堪認債務人母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未逾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以扶養義務人數平均分擔後之數額,尚屬合理。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任職,每月收入約5萬6,4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條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2萬8,942元,已將其中逾五分之四之2萬5,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25,0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4,464,929元。││4.總清償金額:1,800,000元。││5.總清償比例:40.3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9,849│615│││公司│││├──┼──────────────┼──────┼──────┤│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06,379│5,635│││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0,281│1,009│├──┼──────────────┼──────┼──────┤│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4,910│2,603│├──┼──────────────┼──────┼──────┤│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8,710│1,057│├──┼──────────────┼──────┼──────┤│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8,995│2,626│├──┼──────────────┼──────┼──────┤│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8,885│4,417│├──┼──────────────┼──────┼──────┤│8│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56,920│7,038│├──┼──────────────┼──────┼──────┤││合計│4,464,929│25,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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