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林正庸 被告晶城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建智 原住南投縣○○鄉○○路○段○○○號被告 陳彩惠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9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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