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宣告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被告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1級毒品及施用第2級毒品等4罪;其中搶奪、竊盜及施用第1級毒品等3罪,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及10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1年5月20日以91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所犯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後原法院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4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搶奪等3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加計施用第2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部分,經減刑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
1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罪所示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級毒品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部分,經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加計其餘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66號、96年度訴字第2195號、96年度訴字第2596號)部分所判處有期徒刑
3月又15日、4月、8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5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民國)│案號│││(民國)│││││├───┼────┼─────┼─────┼───┼───┼─────┼───┼───┼─────┼───┤│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1月25│臺灣彰化地│臺灣高│96年度│96年9月29│臺灣高│96年度│96年10月15│臺灣彰││1級毒│7月減為│日│方法院檢察│等法院│上訴字│日│等法院│上訴字│日│化地方││品│有期徒刑││署96年度毒│臺中分│第1889││臺中分│第1889││法院檢│││3月又15││偵字第645│院│號││院│號││察署96│││日││號│││││││年度執││││││││││││字第││││││││││││5895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2月7│臺灣彰化地│臺灣高│96年度│96年9月29│臺灣高│96年度│96年10月15│臺灣彰││1級毒│7月減為│日│方法院檢察│等法院│上訴字│日│等法院│上訴字│日│化地方││品│有期徒刑││署96年度毒│臺中分│第1889││臺中分│第1889││法院檢│││3月又15││偵字第645│院│號││院│號││察署96│││日││號│││││││年度執││││││││││││字第││││││││││││5895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3月15│臺灣彰化地│臺灣彰│96年度│96年12月31│臺灣彰│96年度│97年1月21│臺灣彰││1級毒│7月減為│日│方法院檢察│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品│有期徒刑││署96年度毒│法院│2366號││法院│2366號││法院檢│││3月又15││偵字第│││││││察署97│││日││5100號│││││││年度執││││││││││││字第││││││││││││1198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4月1│臺灣彰化地│臺灣彰│96年度│96年12月24│臺灣彰│96年度│97年1月31│臺灣彰││1級毒│8月減為│日│方法院檢察│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品│有期徒刑││署96年度毒│法院│2195號││法院│2195號││法院檢│││4月││偵字第│││││││察署97│││││5099號│││││││年度執││││││││││││字第││││││││││││1374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9月17│臺灣彰化地│臺灣彰│96年度│97年1月21│臺灣彰│96年度│97年2月12│臺灣彰││1級毒│8月│日│方法院檢察│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品│││署96年度毒│法院│2596號││法院│2596號││法院檢│││││偵字第│││││││察署97│││││5600號│││││││年度執││││││││││││字第││││││││││││15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