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5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甲○○
7號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與第三人丙○○於民國86年1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月6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又於民國87年8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2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丙○○於民國97年10月1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丁○○,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丁○○邀同第三人丙○○於(1)民國86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月13日,(2)民國87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8月31日,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白川││40-102│建│││104│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394│嘉義市垂陽里│嘉義市白│住家用鋼│57.5│60.9││││││11│電梯樓梯│5.│平│全部│││││仁愛路261巷6│川段40-1│筋混凝土│1│5││││││8.│間│96│方││││││1號│02地號│造二層││││││││46│││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