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 彭阿銀 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彭阿銀亦為繼承人,請提出聲請人已通知彭阿銀拋棄繼承之證明(例如通知之存證信函或回執、由受通知人簽收通知書之證明等均可)。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