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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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德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一鳴 (即 鄭秀惠 之繼承人)
陳靜(即鄭秀惠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一鳴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家榛 (即鄭秀惠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一鳴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宏奕 (即鄭秀惠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一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鄭秀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鄭秀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