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憶雯 (原名 陳昀伶 )代理人 孫紹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憶雯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以104年9月2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8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104年9月15日前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4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復以104年11月9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84號函及104年12月28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84號函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並分別於104年11月11日及104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惟聲請人仍未提出。此外,司法事務官另於104年10月19日、104年12月2日、105年1月18日及105年1月26日電話聯繫促請聲請人儘速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雖稱會請代理人提出等語,惟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等情,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務電話紀錄單存卷可參,復經核閱前開各卷宗查明無訛。
㈡綜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揆上說明,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又本件係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非以同條例第61條規定為裁定之準據,自毋庸依同條第2項規定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