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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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正仁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洪正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