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林孟嬌 告訴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鍾綉菊
溫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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