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品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伍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