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361號聲請人王建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煒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