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872號聲請人 董紫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理由第二項關於「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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