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郭愛珍 (即 于若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J0104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J0105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J0106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05715股票13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7642股票163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7639股票167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6723股票174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7076股票176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1018股票197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4740股票1397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8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91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40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96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730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7401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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