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3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挺維 被告 林璟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本金餘額欄「242,838元」記載,應更正為「24,838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2本金餘額欄之數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