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于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于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由 李柏蔚 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全航發門市,先後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 廖惠珊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於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廖惠珊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該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柏蔚、廖惠珊於警詢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㈣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28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假釋及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再為本案犯罪,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竊盜等案件外,另曾多次因竊盜、侵占等財產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不知銘記警惕,僅為自己所需,一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併斟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就所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竊得物品,要屬被告因本案各次竊盜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復未將上開犯罪所得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地點竊得物品主文1110年10月15日5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全航發門市「AVLIGNEPD+QC3.0」行動電源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899元)黃于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VLIGNEPD+QC3.0」行動電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年1月9日4時42許同上「快車肉乾招牌蜜汁豬肉乾」2包(價值共198元)黃于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快車肉乾招牌蜜汁豬肉乾」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3111年4月3日2時19分許同上「紅牛火龍果風味能量飲料」1瓶、「美珍香原味豬肉乾」2包、鮪魚飯糰2個(價值共331元)黃于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牛火龍果風味能量飲料」壹瓶、「美珍香原味豬肉乾」貳包及鮪魚飯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