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7年7月15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5頁、第60號)。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14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33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部函文各1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私立學校法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立準則等相關規定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