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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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6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3月15日訂有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惟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契約聲請人依法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履行契約,而該存證信函經由局通知招領後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拒絕受領文書或其他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經查,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無法送達之事實依據,係其所提出對相對人甲○○送達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一份為據,然上開存證信函及回執,所記載之相對人地址為「雲林縣斗六市○○○路○○號」,與相對人最新戶籍地為「臺南縣新營市○○里○○街○○號」有別,另該送達係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招領逾期並非即為住居所不明,要與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有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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