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83號聲請人乙○○本件乙○○由被繼承人甲○○之親.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人向本院報明,本院依職權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官田鄉渡頭村七鄰渡子頭五十一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官田鄉渡頭村7鄰渡子頭51號)於民國99年5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人乙○○經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選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本院陳報。並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親屬會議第一次會議紀錄、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經親屬會議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47條第2項所定消極事由,此有卷附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件可稽,依法尚無不合。本院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之規定,職權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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