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游千蒂 被告 陳文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顏妃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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