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李柳娉 被告 陳文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411號(原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柳娉對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411號,被告陳文輝公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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