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穎原名李政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柏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5日起至99年2月6日止│100年1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499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8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100年度壢簡字第904號││實├──┼──────────────┼──────────────┤│審│判決│99年12月31日│100年5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100年度壢簡字第904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31日│100年6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