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呂土

訴訟代理人 林肇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1,82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200元×0.36平方公尺)+(7,200元×4.06平方公尺)=3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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