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呂土 有
訴訟代理人 林肇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勝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1,82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200元×0.36平方公尺)+(7,200元×4.06平方公尺)=3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