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春華
訴訟代理人 虞恉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惠 及 連元仁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