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將其收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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