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珮斯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益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台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飛燕 訴訟代理人 張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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