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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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4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李雨靜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築材料「鋼筋混凝土造」之記載,應更正為「鋼骨構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