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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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景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玲
聞鳳娥
一、債務人張嘉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嘉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聞鳳娥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