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淑娟 被告 柯念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柯念庭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度金訴字第305號判決無罪,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