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9號聲請人 施梅櫻 相對人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梅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表人,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8年8月1日准予登記解散,爰依法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且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業經股東同意自108年7月19日起解散,復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8月1日核准相對人解散登記之申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23100號函及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2-17、24-28頁)。而相對人既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解散,本院自無從再以裁定解散相對人,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