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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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277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