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被告 曹智銘 訴訟代理人 莊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六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現仍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