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高偉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送達代收人 蕭惠羽 上訴人與超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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