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6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 王莉莉
王佳麗 王佳慧 王雯雯 王家維 王怡婷 王昱傑 王怡琇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梁紅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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