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順田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順田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以104年度嘉交簡字第204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2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受刑人王順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28日│103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年度及案號│度速偵字第161號│度撤緩偵字第7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204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5日│104年8月1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204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0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7日│104年9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06號(已易科罰金│度執字第4037號│││執行完畢)││└────────┴───────────────┴───────────────┘